近期工信部召开了打击通信信息诈骗专项会议,再次将打击信息犯罪作为工作重点。去年下半年以来,通信信息诈骗的现象依然猖獗,微型伪基站等新型作案工具和手段也在推陈出新,故此,加大打击力度迫在眉睫。但笔者认为,面对日益复杂化、隐蔽化和高科技化的新型信息犯罪行为,仅靠工信部、通管局和运营商的一己之力恐难根治,惟有集各方之力,标本兼治才有可能从根本上遏制此类问题。
“堵”通道不能包治百病
新型信息犯罪主要是利用了信息通道日益发达带来的便利,通过通信网络、计算机网络的“无距离”特点实施远距离、广分散、隐身份的作案手段,一方面迷惑性更强,犯罪实施成本更低;另一方面转移不当得利更加方便快捷,事发后打击犯罪的复杂度和难度更大。
对不法分子的通信信息通道通过实施技术分析监管进行封堵(如语音专线、一号通、400等业务),同时将“实名制”作为硬指标来抓,上述种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遏制新型信息犯罪的蔓延。作为市场业务监管者的工信部和通管局、作为信息管道提供者的电信运营商都责无旁贷,但并非就可以“包治百病”。
例如在加强入网资料审核方面,尽可能保障使用者身份信息和使用途径信息的真实性,对事先防范和事后追溯有一定作用。但此类管控手段大多是“防君子不防小人”,连敏感的金融身份资料(如银行卡、信用卡等)都频频出现造假,对于既没有执法权与用户身份私密信息获取通道,也没有专业的资料审核工具与手段的运营商基层人员而言,只能保证对方提供“资料”的真伪、无法确定对方真实“身份”的真伪。此外,也不排除在繁重的KPI压力和扭曲业绩导向之下出现“病急乱投医”、“有奶就是娘”的现象,或是入网审核时麻痹大意,或是在业务运营过程中疏于管控。这都可能导致各种管控要求难以落地。
在加强技术手段方面,市场监管者和电信运营商陆续采用异常通信行为分析、短彩信关键字/敏感字拦截等技术,一定程度上可以过滤可能的不良信息。但是,监管者和运营商的拦截封堵行为和不法分子的信息违法行为,原本就是一场看不见硝烟的对抗战,对于没有执法权的市场监管者和运营商还肩负着保护客户隐私、防止信息泄密的责任,技术难度的克服和执行尺度的把握同等重要。
反观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也在不断升级。一是开展“定点精确打击”,通过各种渠道购买用户隐私信息后进行定点诈骗,避免了过去“广撒网”式诈骗容易被监控、分析和判别的问题,监管者和运营商单纯依靠交换数据分析是无法判别此类通信行为究竟是否存在异常甚至诈骗的可能;二是借助伪基站等设备和技术“暗度陈仓”、“打时间差”,例如近期多地泛滥的“积分兑换现金”、“升级银行用户信息”等钓鱼诈骗便是如此,在绕开了电信运营商正常信道监控的同时,还利用时间滞后性为钓鱼行为生效争取了时间,等到钓鱼网站被查截封堵时已经有受害者上当。
强化法律武器才能标本兼治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仅靠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运营商之力,实际上很难根治通信信息诈骗。而通信信息诈骗行为屡禁不绝,甚至日益升级,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犯罪门槛和犯罪成本较低,仅靠通信监管部门和电信运营商不足以对不法分子构成震慑,需要法律的强势介入。
首先,强化司法介入是加强监管深度和力度的有效保障,对于监管者和运营商无法直接监控的可疑行为,可以依法介入以取得确凿证据,同时也提升了证据转化为打击行为的速度,在与不法分子抢时间差的争夺中占得先机。
其次,必须从立法和执法上提升不法分子的犯罪风险成本。从目前主要的通信信息诈骗行为来看,主要都是以骗取受害者的储蓄账户信息为目标,这对于储蓄在总体资产占比中较高的中国人来说往往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严刑峻法和普法宣传应两手抓且两手都要硬,没有威慑力的刑责是难以阻止犯罪的。
最后,应当尽快形成跨地域、跨线条的执法网络。目前通信信息诈骗形成了在多地甚至境外建立呼叫中心开展诈骗、得手后境内分散赃款并迅速境外转移的“产业链”式运作,使得打击的战线拉长拉宽。没有执法权的监管部门和运营商,是很难承担起主导者角色的,借助和运用法律武器才是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