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输通路合法:本系统不属于国家管制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它是"点对点"的手机短信形式,必须通过系统提交到移动、联通的短信中心才能发送,相当于手机机主不停向外打电话或发短信,只是该系统能把编辑好的信息快速、连续、自动向外发送,因速度快效率高价格低而能为用户的宣传、销售、管理等带来帮助,它的通路是移动运营商的信息通路, 移动、联通的发送通路合法,该系统的传输通路也合法。
    发送方式合法:短信平台系统主要用于客户管理、信息发布、产品或服务宣传等方面, 只要内容真实、合法,不会受到法律限制,另外,通过本平台发送的信息,接收者免费,也不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国家清理整顿的主要是未经许可的收 费短信、带有欺骗性的信息, 各种非法信息.对免费的普通短信或商务短信和机主自愿订阅的短信,国家予以保护和支持。短信的合法与否,其实不在于发送的渠 道和方式,而在于内容,如果发送的内容非法,你通过人民日报或新华社等任何媒体发送都是违法的。你发送的内容是反动的、不健康的或违反法律法规的,你就要 承担法律责任;反之,你发送的内容真实、健康、合法,你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短信是否侵害接收者权益
    短信广告既适于政府部门发布政策信息,也适于企业进行新产品信息发布、促销活动宣传等多种商务活动,加之手机短信导向准确、到达率100%、有效到达成本低、广告效果奇佳,因而受到企业用户的亲徕和追捧。然而,也有人质疑短信广告侵害接收者权益。
    合法真实的短信不存在侵害接收者权益的问题。
    首先,短信就象报刊、电视一样是作为广告载体而已,它的形式和传输通路均通过移动、联通的合法通道。
    其次,它具有一定的可回避性,你可以选择看还是不看,你不能说电视、报刊登了广告要你看耽误你的时间就说它侵害你权益。
    最后,短信广告主要是企业为提升企业社会形象、提高企业及产品品牌知名度、发布促销信息和公益信息等符合受众身心需要的合法真实的信息,很多信息还能给 受众带来实惠和帮助。中国社会调查所(SSIC)调查显示,高达88.5%的人乐于接受短信广告,只有不到3%的人觉得短信烦人。短信烦人与否,其实在于当时受众的心情,心情不好时无论看电视报纸还是短信都一样使人烦。短信并不能直接对受众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因此不能构成侵害接收者权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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